政策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12-24 10:08:4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

  第一条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以下简称省级爱心城市),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由省政府命名的市、县(市、区)。

  第三条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活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组织实施。通过加强领导、扩大宣传、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健全组织、优化服务,全方位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激励广大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四条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活动每年组织一次验收、评选,达标一个,命名一个。争取到2012年,全省60%的市、县(市、区)达到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标准。
  申报“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和“全国残疾人工作爱心城市”的市、县(市、区),原则上应先取得省级爱心城市称号。

  第六条《创建标准》按照项目权重计分,总分1000分,为基本依据,加分100分,为参考依据。《创建标准》的主要内容为:
  (一)残疾人生活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等。
  (二)残疾人发展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
  (三)残疾人社会环境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信息化等。
  (四)残疾人事业保障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事业综合协调、法制建设、经费投入、综合设施和组织建设等。

  第七条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活动分申报、初审、创建实施、验收四个阶段。各地应按各阶段工作要求,自愿申报,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第八条各设区市申报创建省级爱心城市,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申报省级爱心城市,应由县(市、区)政府报经设区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再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31日,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报告、创建方案和相关影像资料等。
  各县(市、区)申报省级爱心城市,由各设区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地残疾人数量和残疾人工作基础等情况,按每年15—20%的比例确定申报数量。在所辖县(市、区)创建并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各设区市方可申报创建省级爱心城市。

  第九条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各地申报情况适时召开创建工作陈述会,组织初审。

  第十条通过初审的市、县(市、区),由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与当地政府签订创建责任书,明确创建目标,启动创建工作。创建周期一般为一到二年。

  第十一条创建期满,申报创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对照《创建标准》逐项逐条自评打分,根据自评情况,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申请验收,并提交创建工作总结。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应成立专门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问卷调查、随机抽查、工作访谈等方式,对申请验收的市、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开展验收。
  验收评分超过900分(不含加分)的,由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予以公示;通过公示的,提请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省政府命名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

  第十二条省级爱心城市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经复核,合格者保留称号;不合格者视情予以警示,直至取消省级爱心城市称号。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政府应积极支持、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爱心社区(村)”等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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