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12-24 10:18:25

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8日

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政发〔2011〕5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对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实施生活补贴。为规范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对象
  本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8—60周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无固定收入残疾人,是指本人一定程度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亲属供养及其他不稳定救助途径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实施范围:
  1.已就业享有工薪待遇的;
  2.已在工商部门注册有营业执照、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营业收入的;
  3.已纳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全额享受低保金或低保补助金的;
  4.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
  5.其他经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残联认定有稳定收入且收入高于当地低保线的。
  正在服刑、劳教期内和违反计划生育未接受处罚的残疾人,不予列入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三、经费保障
  各地要将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按照“两类六档”体制分别给予16%、32%、48%、64%、72%、80%的补助。
  省级补助经费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结算时各地应提供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名册及相关证明等信息。

四、审批程序
  1.申请。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审核。村(社区)初审后,出具申请人基本情况、收入证明报乡镇(街道),符合基本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限内有异议的,乡镇(街道)残联应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3.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县(市、区)残联一般按月进行审批。

五、监督管理
  1.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做到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三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动态管理。实施对象死亡、户籍迁出及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实施条件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应及时上报县(市、区)残联,并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县(市、区)残联采取动态审核等方式,每半年检查一次辖区残疾人领取生活补贴的情况。
  3.资料管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和资金发放表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做到规范、清晰、齐全,确保资料的时效性、安全性和可用性。各级残联应将享受补贴的残疾人信息及时录入省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网,省里将分别于当年7月、次年1月上旬进行统计核查。
  4.资金监管。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各级残联应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残联将适时对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管理、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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