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泽雅镇残联,各镇(街道)财政所:
为加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实施力度,进一步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2〕89号)、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的通知》(温残联教就〔2013〕20号)、《温州市瓯海区扶残助残若干规定(试行)》(温瓯政办发〔2012〕175号)精神,决定适当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从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扩大至18-60周岁的残疾等级二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规定:“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不列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扩大范围。
二、补助标准
按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专项补助经费标准规定执行。
三、补助时间
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实施。
四、有关要求
1、各镇(街道)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真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有关具体操作和办理要求仍按《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温瓯残〔2008〕17号)文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