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瓯海区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12-24 10:23:35

各街道、泽雅镇残联,各镇(街道)财政所:
  现将《瓯海区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瓯海区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省残联教就〔2012〕88号)和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温州市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温残联教就〔2013〕21号)精神,决定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对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实施生活补贴。为规范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具有瓯海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一定程度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亲属供养及其他不稳定救助途径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残疾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实施范围:
  1、已就业享有工薪待遇的;
  2、已在工商部门注册有营业执照、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营业收入的;
  3、已纳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全额享受低保金或补助金的;
  4、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
  5、其他经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残联认定有稳定收入且收入高于当地低保线的。
  正在服刑、劳教期内和违反计划生育未接受处罚的残疾人,不予列入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1、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2、资金来源  
  在省、市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瓯海区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审批。村(社区)初审后,出具申请人基本情况、收入证明报镇(街道)。符合基本条件的,由镇(街道)残联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给予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残联应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3、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上报区残联备案。

四、监督管理
  1、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做到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三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动态管理。实施对象死亡、年龄超出、户籍迁出及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实施条件的,村(社区)、镇(街道)应及时上报区残联,并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从审批后次月起享受。
  3、资金监管。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各镇(街道)残联要切实负责,严格把关,区残联将不定期对镇(街道)残疾人领取生活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瓯海区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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